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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掃掃二維碼 上市種子可全程追溯

      來源: 轉載  類別:行業動態  更新時間:2016-12-14  閱讀

        ——《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解讀
        種子標簽是種子的身份證,是生產經營者維護自身權益的憑據,是農民識別種子、使用種子的說明書,管理部門界定真假優劣、查證主體的重要工具。2001年《農作物種子標簽管理辦法》的頒布實施,為規范種子標簽管理、提高種子質量、保護農民利益提供了保障。但隨著種業的快速發展,原《辦法》在規范主體行為、維持市場秩序上存在一些漏洞,必須加以彌補。新修訂的《種子法》對標簽標注內容進行了嚴格規范,新增了標簽和使用說明真實性等要求,必須在辦法中予以明細。基于此,以新修訂《種子法》為依據,以實現種子可追溯為目的,本著誠實信用、明確責任、便于操作的原則,對現行《辦法》進行修訂完善,形成了《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本《辦法》修改后內容設6章34條,新增第5章監督管理。修改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突出信息的真實性——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標簽是說明有關品種及種子相關信息的重要載體。標簽真實性是國際種業管理的基本做法,是維護育種者、生產經營者及廣大農民利益的保障,是確保種業健康發展的基礎,也是法律的根本要求。目前,市場上品種名稱“多亂雜”,部分標注的名稱存在虛假和誤導;有些標簽標注的內容,如品種名稱、品種信息、種植風險等信息不真實,損害了農民利益,擾亂了市場秩序。
        為解決這些問題,《辦法》第二條規定,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相符,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第三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和質量負責。第九條規定,一個品種只能標注一個品種名稱,審定、登記品種或授權保護的品種應當使用經批準的品種名稱。第十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地址應當與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信息一致。第二十條規定,使用說明的主要內容應當與審定或登記公告一致;第二十一條規定,標注值不得高于品種審定、登記公告載明的內容。第三十條規定,進口種子還必須提供原標簽,以及對應的中文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審批時使用的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防止消費者因對內容不了解而蒙受欺騙。
        違反以上條款,違反了《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屬于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不真實,按《種子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同時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不真實,還有賠償責任。根據《種子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造成損失的,種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
        完善信息的全面性——還要標示“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信息”,讓農民有更充分的知情權
        “王婆賣瓜自賣自夸”是商業領域的基本定式,突出或夸大產品優異性,隱藏產品缺點是經營者促進產品銷售的常見手段。種子做為商品同樣不例外,目前有些種子標簽標注斷章取義,描述內容不全面、不準確,甚至有意隱藏風險信息、修飾試驗數據來誤導消費者。為解決以上問題,《辦法》第二條規定了銷售的種子應當附有標簽和使用說明;《辦法》第六條,針對種子標簽做了專門的規定,如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特別增加了標簽內容應有品種的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和信息代碼等。《辦法》第七條,對審定、保護、登記、進口、藥劑處理和轉基因種子的標注也做出了規定。《辦法》第三章還專門對使用說明進行了詳細規定。與舊《辦法》不同的是,不僅要求對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作出說明,同時還要標示“風險提示、技術服務等信息”,在生產經營者宣傳優勢的同時,必須告知用種者種子貯藏條件以及銷售區域主要病蟲害、高低溫、倒伏等因素對品種引發風險的提示及注意事項,讓農民有更充分的知情權。《辦法》第三十條規定,進口種子還必須提供原標簽,以及對應的中文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審批時使用的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防止消費者因對內容不了解而蒙受欺騙。《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標簽缺少品種名稱的,視為沒有種子標簽。根據《種子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沒有標簽的為假種子。根據《種子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的將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強化信息的嚴謹性——不得在品種名稱前后增加修飾性文字,不得印制引人誤解的文字或圖案
        因舊《辦法》缺乏相應要求,一些生產經營者在標簽印刷上有意誤導消費者,損害用種者的利益。如故意在品種名稱前后增加修飾性詞語;將新奇的、帶有誤導性的名稱印制成特大字體,掩蓋真實的品種名稱;隨意標注代理、總代理等多個主體,給農民維權和市場監管帶來困難。此外,舊《辦法》中還有部分規定不符合生產經營的實際操作,如未對難以包裝種子標簽作出規范,對種薯種苗等特殊種子的質量指標標注沒有作出特殊規定;標簽標注生產日期與生產實際不相符等。為此,《辦法》對標簽標注和制作的規范性作出了嚴格要求,如第二十八條規定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信息等必須在一個版面;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九條明確了字體大小、印刷品制作材料應有強度并保證不易損毀,字跡不易變模糊或脫落;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在品種名稱前后增加修飾性文字,不得印制引人誤解的文字或圖案。此外,針對部分不符合生產經營實際的規定,《辦法》也作出了補充和修改,如第五條規定標簽可以印制、粘貼、固定或附著在種子、種子包裝物表面,增加了標簽的通用性;第十二條規定不宜標注水分、芽率、凈度等指標的無性繁殖材料、種苗等可以不進行標注;第十四條規定將標注生產日期為標注檢測日期,同時增加質量保證期加以約束。根據《種子法》第八十條規定,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涂改標簽的等,將面臨行政處罰。
        推進監管現代化——增加了信息代碼,以此代碼為載體,實現市場經營種子的全程可追溯
        《種子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標簽應當標注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及季節、生產經營者及注冊地、質量指標、檢疫證明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辦法》第六條規定:種子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
         (一)作物種類、種子類別、品種名稱;
         (二)種子生產經營者信息,包括種子生產經營者名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注冊地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質量指標、凈含量;
         (四)檢測日期和質量保證期;
         (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種植季節;
         (六)檢疫證明編號;
         (七)信息代碼。
        第十七條規定:信息代碼以二維碼標注,應當包括品種名稱、生產經營者名稱或進口商名稱、單元識別代碼、追溯網址等信息。
        2016年9月18日,農業部發布了《農作物商品種子標簽二維碼編碼規則》,對信息代碼的編碼規則進行規范。今后,將以此代碼為載體,實現市場經營種子的全程可追溯。
        總之,新《辦法》充分體現了信息的真實性、全面性、嚴謹性和可追溯的法律精神,同時,也結合市場實際進行了修改,使辦法更加符合生產經營實際操作,更有助于維護農民利益、保護生產經營者權益。
      來源:甘肅農民網—甘肅農民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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