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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淀粉總脂肪測定方法

      來源:  類別:技術文章  更新時間:2008-11-25  閱讀
      本標準參照采用國際標準ISO 3947-1977《淀粉總脂肪測定方法》。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溶劑抽提測定原淀粉、變性淀粉脂肪總含量的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脂肪總含量低于1.5%(m/m)的淀粉樣品。
      2.術語
      淀粉脂肪總含量:淀粉樣品中脂肪的全部含量。以樣品剩余物重量對樣品原重量的重量百分比來表示。
      3.原理
      通過煮沸的鹽酸水解樣品后,冷卻凝聚不溶解的物質。即包括全部脂肪,再過濾進行分離、干燥,并通過溶劑抽提出全部脂肪。干燥后得到樣品的總脂肪剩余物重量。
      4.試劑
      在測定過程中,只可使用分析純的試劑和蒸餾水。 4.1 溶劑:n-己烷或石油醚(沸點范圍為0~60℃)或四氯化碳(這些溶劑有毒,小心使用)。
      4.2 鹽酸:ρ20為1.18g/mL。
      4.3 碘:0.001mol/L溶液。
      4.4 甲基橙:2g/L水溶液。
      5.儀器
      5.1 抽提器:如索氏抽提器。
      5.2 抽提燒瓶:能密封連接抽提器(5.1)的下端。
      5.3 圓盤過濾紙:孔徑lOμm 。溶劑(4.1)中的可溶性物質能自由通過。
      5.4 高效水冷式蛇型冷凝器:能密封連接抽提器(5.1)的上端。
      5.5 電加熱裝置:有溫度控制器。
      5.6 水浴:溫度在15~25℃。
      5.7 沸水浴。
      5.8 烘箱:溫度能控制在50±1℃。
      5.9 真空烘箱:溫度能控制在100±1℃。
      5.10 燒杯:容量為60OmL。
      5.11 干燥器:內有有效充足的干燥劑和一個多孔金屬厚板。
      5.12 分析天平。
      6.分析步驟
      6.1 樣品的準備
      樣品應進行充分的混合。
      6.2 樣品量
      根據脂肪總含量的估計值,稱取樣品25-50g,精確至0.1g,倒入燒杯(5.10)并加入100mL水。
      6.3 水解
      用2OOmL水混合lOOmL鹽酸(4.2),并把該溶液煮沸,然后加到樣品液(6.2)中。
      加熱此混合液至沸騰并維持5min。
      將此混合液滴幾滴入試管,使之冷卻至室溫,再加入一滴碘液(4.3),若無顏色出現,說明無淀粉存在,可按6.4所述進行。
      若出現藍色,須繼續煮沸混合液,并用上述方法不斷進行檢查,直至確定混合液中不含淀粉為止。再按6.4所述進行。
      6.4 分離凝聚物
      將燒杯和內盛混合液置于水浴(5.6)中3Omin,不時地攪拌,以確保溫度均勻,使脂肪析出。
      用濾紙(5.3)過濾冷卻后的混合液,再用幾片干濾紙片將粘附于燒杯內壁脂肪取出,一起加到濾紙中,并將沖洗燒杯的水也倒入濾紙中進行過濾,確保定量。
      在室溫下用水沖洗被分離出的凝聚物和那幾片濾紙。直至濾液對甲基橙指示劑(4.4)呈中性。
      折疊含有凝聚物的濾紙和那幾片濾紙,放在表面皿上在50±l℃的烘箱內烘3h。
      6.5 脂肪的抽提
      將已烘干的內含凝聚物的濾紙用新的一張濾紙包密閉,然后放入抽提器(5.1)中。
      將約5OmL溶劑(4.1)倒入預先烘干并稱重精確至0.001g的抽提燒瓶(5.2)內,燒瓶與抽提器密封相連。再將冷凝器(5.4)密封相連于抽提器上端,打開開關,使冷凝水進入冷凝器。
      確保抽提器與其他各部緊密相連,以防止在抽提過程中溶劑的損失。
      控制好溫度,使每分鐘能產升被冷凝溶劑150~200滴,或每小時虹吸循環7~10次,連續抽提3h。
      拆下裝有被抽提出的脂肪的燒瓶,將其浸入沸水浴(5.7)中,蒸出燒瓶內幾乎全部的溶劑,然后將燒瓶放入真空烘箱(5.9)內lh,溫度控制在100±1℃。再把燒瓶放入干燥器(5.11)內,使之冷卻至室溫,稱重,精確至0.001g。
      延長干燥抽提物的時間,會導致由于脂肪的氧化而得到偏高的結果。
      6.6 測定次數
      對同一樣品噸(6.1)進行二次測定。
      7.結果的表示
      6.1 計算方法
      脂肪總含量以樣品剩余物重量對樣品原重量的重量百分比表示,
      X=[(m1-m2)/m0]×100
      式中
      X-樣品總脂肪含量,%;
      m0-樣品的原重量,g;
      m1-空抽提燒瓶的重量,g;
      m2-抽提并干燥后抽提燒瓶和脂肪的總重量,g;
      如允許差符合要求,取二次測定的算術平均值為結果。
      結果保留二位小數。 7.2 允許差
      分析人員同時或迅速連續進行二次測定,其結果之差的絕對值。該值應不超過平均結果的5%。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上海淀粉技術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祖苗、徐志民、趙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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