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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測算的單位制標準解析
“畝”作為土地面積計量單位在我國歷史上可以說是由來已久了。據《孟子·梁惠王上》記載: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可以衣帛矣。可見,至少在春秋時,“畝”即已作為計量單位了。古代人“建步立畝”
(《前漢書》卷二四),即以步數計算畝數。而畝值的大小,卻因朝代不同而不同。
如歷史上曾有過大中小畝之說:小畝步百,周制也;中畝二百四十,漢制也;大畝三百六十,齊制也(《急就篇》三注)。此外,唐以前每步長為六尺,唐以后為五尺。而每尺長則由周代的19.9厘米逐步增至清代的32厘米。因此,歷史上一畝的實際面積是很難確定的。
我國的市畝是1929年當時的國民政府以清朝的規定確定的。1956年,國務院在《關于統一計量制度的命令》中對畝制單位的使用,又給予了肯定。因此,畝制單位的使用一直被延續下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畝制單位的使用所帶來的間題越來越突出。主要有以下幾點:
1.由于歷史的原因以及地域和風俗習慣的不同,我國有些地區實際使用的畝的量值與規定的量值不一致。實際使用的畝往往大于規定值,全國平均偏大30%,個別地區甚至偏大50一100%。根據衛星測量和抽樣調查的結果,我國耕地面積概查數約為1.3億公頃(20億畝),而實際統計數僅為1億公頃(l5億畝),比概查數少0.3億公頃(5億畝)。由此給我國的稅收、統計、計劃和土地管理等工作帶來了嚴重的困難。
2.目前,世界上已有86個國家和地區采用了國際單位制(sI),以平方米和公頃為單位計量土地面積已成為國際慣例。如繼續使用畝制單位,勢必會給我國的對外貿易和國際交流造成不利影響。
3.畝制單位是以市制長度單位市尺為基礎導出的。由于市制長度單位早已被廢止,畝制單位只能與米制長度單位相關聯。這樣,在操作上必然是先以米制長度單位進行長度測量,再換算出市制單位,這樣,不僅多增加了一道不必要的工序,而且兩種單位的換算還易產生誤差。
4.由于人們已經習慣了米制單位,如果說一公頃就是長寬各100米的面積,其值的大小,一般人可想而知,而一畝地的面積約合666.6平方米,到底有多大,很難給人一個直觀的印象。
由此可見,我國的畝制單位不宜再繼續使用。
1984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確定了我國土地面積的法定計量單位為公頃,但考慮到我國當時的具體情況。國務院在發布實施法定計量單位的命令中指出:農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改革,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改革方案,另行公布。
1990年12月,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土地管理局、農業部聯合發布了《關于改革全國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通知》。通知中指出:1990年7月27日國務院第65次常務會議決定采用平方公里、公頃、平方米作為土地面積計量單位。1993年5月13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文規定:自1993年起,在下發文件、對上報告、對外宣傳、書籍教材出版等工作中,原則上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我國廢止畝制單位,是實行改革開放、與國際接軌的一項重要舉措。近年年來。林業行業的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百使用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例如:林業部主昆編的《全國林業統計資料》(每年一冊),自1992年以來,全部采用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林業科技刊物也大多采用了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但是,也應該看到,在采用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某一全國性的會議,大會共印發了34份文字材料,其中僅河北省林業廳和松江河林業局的交流材料采用了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其余材料,凡涉及到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均使用了畝制單位。部分林業報刊、宣傳材料,以及一些上傳下達的文件,至今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使用非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的問題。
正確使用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合理利用測畝儀等先進的農田面積測量儀器,不僅是一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令的問題,而且也是我們林業行業科技意識的具體體現,是促進林地資源規范化、科學化管理,促進林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的重要手段,應當引起各級領導和廣大林業工作者的充分重視。
應正確使用法定土地面積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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