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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種人占成果收益比例提升20%

      來源: 轉載  類別:行業動態  更新時間:2016-07-28  閱讀
        “要深化改革創新,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今年5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上指出,“創新是一個系統工程,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政策鏈相互交織、相互支撐,改革只在一個環節或幾個環節搞是不夠的,必須全面部署,并堅定不移推進。科技創新、制度創新要協同發揮作用,兩個輪子一起轉。”
        早在2014年,農業部會同科技部、財政部實施種業科研成果權益改革試點,以體制機制創新助力科技創新。試點兩年來,越來越多的種業科研成果得到轉化應用,越來越多的科學家嘗到了改革的紅利、創新的甜頭。
        種業科研成果權益改革試點,其核心正是通過改革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解決科研和生產“兩張皮”、成果轉化“腸梗阻”、企業科研“能力弱”等問題。此次改革也因其涉及范圍廣、攻堅難、涉水深,而被業內稱為具有破冰意義的“小崗村”實踐。
        為什么改?不能讓科研成果鎖在鐵皮柜里
        農業是關乎治國安邦的基礎性產業,而種業,是農業領域科技含量最高的基礎環節,是基礎中的基礎。
        好種子是科學家育出來的,背后卻是科技研發能力的強力支撐。幾年前,美國品種“先玉335”在中國布局十年一朝發力,短短幾年時間,搶占了東北玉米種子市場的半壁江山;反觀民族種業的科研現狀,最貼近市場的種子企業,其創新能力非常薄弱,科研院所的成果被束之高閣,成為“鎖在鐵皮柜里的成果”。
        如何激發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如何加快科研成果轉化、讓種子企業成為種業創新主體,成為當前種業科研體制改革中亟待突破的瓶頸......
        “要突出良種培育這一核心任務,建立科企緊密合作、收益按比例分享的產學研聯合攻關模式。”農業部部長韓長賦對種業科研體制改革的方向一語中的。
        為推動種業科研體制改革,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種業體制改革提高創新能力的意見》,要求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
        接下來,改革措施進一步落地。2014年10月24日,農業部、科技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于開展種業科研成果機構與科研人員權益比例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科學研究所、中國水稻研究所、中國農業科學院蔬菜花卉研究所以及中國農業大學玉米改良中心等4個中央級科研教學單位,開展種業科研成果機構與科研人員權益比例試點工作。
        一場種業科研領域的“小崗村”實踐拉開了序幕。
        怎么改?從“依法賦權”到“陽光運行”
        “激發科技人員創新活力是種業科研體制改革的關鍵。”農業部副部長余欣榮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依法對科技人員實行成果賦權,是激發創新活力的最有效手段。”
        “依法賦權”,對科學家在成果中所占的比例劃出了最低線,而且這個最低線大大超過了以往的標準。按照《關于開展種業科研成果機構與科研人員權益比例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植物新品種權中,科學家占有比例不低于40%,在育種材料中比例不低于60%——而當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僅原則性地規定了一個“不低于20%”的比例。
        “這無疑是政策上的一大突破。而40%和60%之間的差別也體現了一種導向:越是育種創新鏈上游的創新成果,科學家所占收益比例越高,這就鼓勵了種業的原始創新。”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局長張延秋說。
        2015年,王德森所在課題組培育的“中麥875”和“鄂麥170”兩個品種獲得轉讓費121萬元,其中60%直接分配到個人。王德森作為參與者之一,所占收益占這60%中的5%,分到3.6萬元。“搞育種研究的多一些,為研究服務的也能分到,大家勁兒往一處使,更有奔頭了!”他說。
        中國農業大學國家玉米改良中心副主任徐明良考慮更多一些,對于他的團隊專利轉讓費達到500萬元,他說:“最主要的是有制度保障,學校有政策保障,這個收入是合理合法的,心里踏實。”
        作價合理的成果轉讓和許可,確實可以激勵科研人員。然而比起“一錘子買賣”,以科研成果向企業作價入股的股權激勵,則更長久,也更穩固。
        中國水稻研究所在以“鄂香1號”品種作價入股到湖北中香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胡培松等部分具有處級以上領導身份的科研人員,作為成果完成人享受到股權激勵;中國農科院作物所部分具有室主任身份的科學家將可到企業從事兼職技術服務。
        科研人員創新的積極性決定了科研成果的產出率,而科研成果能否順暢轉化走向生產,還需要一個陽光下的運行平臺。2014年8月13日,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正式運行。兩年來,進場成果快速增多,累計簽約完成成果交易200多項,成交金額3億多元,其中試點單位成果40多項、交易額近億元。
        國家種業科技成果產權交易平臺上公開透明的掛牌交易方式,減少了“給點好處費,就便宜賣了”的私下交易,也為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和科研成果順暢轉化提供了第三方保障。
        難在哪兒?對“權益激勵”的“分類管理”
        改革進入“深水區”“攻堅期”,留下的都是難啃的“硬骨頭”。
        對科研人員進行物質激勵能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已是共識,但現實中“權益激勵”的政策藩籬卻難以突破:非黨員領導干部可以享受“權益激勵”政策,通過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形式持有股份,這本就無可厚非。但很多有能力的科研人員同時也是黨員領導干部,他們是否也能享受,如何享受呢?這還需要相關政策法規來規范管理。
        在該情況下,農業部進行了大量的調研,提出了“分類管理”的試點辦法:根據科研人員有無黨政領導職務和相應職權大小劃分為四種類型,明確每種類型科研人員相應持股兼職等政策。制度設計讓成果完成人放心地享受國家激勵政策,“分類管理”機制在4家試點單位取得了明顯成效,得到了科研人員的廣泛認可。
        打造我國種業科技創新體系升級版,既離不開科研單位,也離不開種子企業,而科研人員由科研單位向種企流動是至關重要的一環。人才流動起來,創新活力才能真正釋放。
      今年2月26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中提出:科研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科研人員在依法流動和享受權益的同時,不至于陷入“進退兩難”的地步,而科研單位自身生存發展卻與科研人員流向企業產生了一些矛盾。
        “科研人員,尤其是骨干,都流向企業,為企業服務去了,我們科研單位怎么生存?非科研人員的待遇降低了怎么辦?基礎性研究哪還有人搞?”這也許是改革推進過程中,科研單位領導們最頭疼的問題了。
        為此,改革試點提出“三個不能”原則,即改革中基礎研究不能“改弱”,職工收入不能“改少”,單位實力不能“改小”;要求權益分配兼顧成果完成人、轉化人員及科研單位利益;確定不同類型成果權益分配比例時,越是基礎性成果比例越高,要求不低于60%。
        成效如何?從“要我創新”到“我要創新”
        經過兩年探索,種業權益改革這片“試驗田”也在實踐中受到了檢驗,金燦燦的收成為改革成效做了最好的注腳。
        在成果賦權的藩籬被突破之后成效顯著:
        1、科研人員從“要我創新”轉變為“我要創新”,“賦權”激發了科研人員的創新熱情;
        2、試點單位在推進改革試點工作的同時,基礎性研究同步加強。
        3、改革試點讓一大批科研成果流動起來。國家種業科研成果交易平臺啟動兩年來,申請進場的科研成果快速增長,數量已經過萬。
        4、科企合作更緊密,也是改革試點的亮點成效之一。
        種業權益比例改革受到種業科技工作者的擁護,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肯定,并將改革的理念和經驗寫進了中央一系列重要文件中:
        2015年國辦發59號文件提出,“在總結完善種業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擴大試點范圍”;2016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要求,“深入推進種業領域科研成果權益分配改革,探索成果權益分享、轉移轉化和科研人員分類管理機制”。
        創新仍在路上,改革未有窮期。
        在這場具有突破性意義的改革探索中,一條具有中國特色創新驅動發展的種業強國之路愈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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